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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资委〔2017〕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审计(审核)报告的时效性,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国有资本收益审核。
第三条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委托与相关审计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六条 申请参加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五)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与所投业务包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企业的负责人不存在利害关系,部分业务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六)不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投标。
第七条 一家省属企业及其全部分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事项,应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不得进行联合审计,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八条 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服务年限为两年。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要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公开的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评分。
第三章 公开招标规范
第十条 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经费为财政专项资金。省国资委委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工作,包括公开比选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参与开标和评标工作、发布中标公告、签订业务约定书等。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比选方式产生,省国资委与其签订采购代理合同,相关费用由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省国资委的统一委托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排名情况;
(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对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国有资本收益审核的履约能力;
(三)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和人员配置情况、本地化响应方案;
(四)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一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考核评分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定标办法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顺序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并列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省国资委应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同(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二)省国资委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的责任,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列示派出的审计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三)审计进场时间和审计报告报送时间;
(四)审计费用支付约定,对于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审核任务的扣款约定;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
(一)及时组织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场,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并进行审计前的专业培训与业务沟通;
(二)审计过程中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进度追踪,及时协商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按约定时间催收审计(审核)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结果验收。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其服务,并在省国资委下一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招标时作负面评价:
(一)将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未经省国资委同意更换项目组负责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支持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对因此与企业产生重大矛盾冲突的,由省国资委出面组织进行协调处理。一旦发现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串通,提交虚假审计(审核)报告的,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其服务,并在省国资委下一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招标时作负面评价。
第五章 审计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质量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以及是否继续委托聘用。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主要根据审计工作时效性、项目人员配备情况、审计范围的全面性、审计(审核)报告完整性与合规性、沟通情况等方面考核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质量,分别由财务监督与评价处、考核分配处和经营预算处按各自业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相关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分为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合格,70分—8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应审计费用的扣款标准为:
(一)90分以上(含90分)的,不扣款;
(二)90分以下的,按以下公式扣除审计费用:
扣除金额=中标金额×(90-审计质量考核得分)×0.5%。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分超过70分的,在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服务年限内可以继续承担下一年度的审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终止其按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相关委托服务年限内下一年度的所有审计服务,并在省国资委下一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招标时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在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服务年限内连续两个年度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在省国资委下一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招标时予以质量加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审计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在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并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属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多个业务包的,以每个业务包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该业务包的扣款金额;任意一个业务包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终止其按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相关委托服务年限内下一年度的所有业务包的审计服务,以所承担业务包的最低考核评分作为该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结果;每个业务包考核评分均超过70分的,该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结果取各个业务包考核评分的算数平均数,该算数平均分作为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属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公布和通报的结果以及下一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招标时是否予以质量加分的依据。
第六章 终止服务的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省国资委除终止其服务外,还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属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终止服务在统一委托期限内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聘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相关审计服务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其他审计委托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评价〔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3.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服务质量
考核细则
附件1
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的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审计工作的质量。考核采用扣分制,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
一、审计工作的质量(7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完成全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省国资委的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质量(30分)。中标会计事务所应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意见、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明书、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如有)和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上述报告完整性不符合省国资委要求的,视情况扣减1-1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事后需继续按约定补齐所缺报告);内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省国资委要求的,视情况扣减1-20分。
(二)审计团队工作人员情况(25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派出项目负责人及审计团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人数应确保胜任被审计企业业务复杂性和审计业务量。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审计团队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如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终止其服务资格。如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所审计企业业务的,扣减10分,并要求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没按要求更换能胜任被审计企业业务的项目负责人的扣10分;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业务的,视情况扣减1-5分。
(三)审计范围的全面性(5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应全覆盖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企业范围。如被审计企业的实际范围与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有差异,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未按约定的被审计企业范围完成审计工作,或者未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审计企业的实际范围与约定范围差异,导致审计范围全面性缺失的,视情况扣减1-5分。
(四)审计工作沟通质量(1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被审计企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及时与省国资委和被审计企业沟通:
1.被审计企业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应单独向省国资委报告。对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沟通和报告的,扣减5分。
2.发生以下情况和问题(但不限于)时,如未及时进行沟通的,视情况扣减1-5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就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合规性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被审计企业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的;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包括尚未更正的重大错报;发现重大问题、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企业资产质量存在重大异常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阻碍。
二、审计工作的时效性(3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工作,并及时出具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所有决算相关审计(审核)报告或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同意。每迟报1天扣1分(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附件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服务的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审核工作的质量、审核工作的时效性。考核采用扣分制,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
一、审核工作的质量(7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完成全部国有
资本收益审核工作,质量应符合《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企〔2015〕62号)和省国资委的要求。
(一)审核工作的完整性(2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应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核企业范围,对每户审核企业出具一项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报告,每缺1户企业的审核报告,扣2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事后需继续按约定补齐所缺报告)。
(二)审核报告的质量(15分)。审核报告不符合《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要求和省国资委要求的,视情况扣减1-15分。
(三)审核工作人员情况(15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派出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团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人数应确保胜任被审核企业业务复杂性和审核业务量。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审核团队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如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终止其服务资格。如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所审核企业业务的,扣减5分,并要求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没按要求更换能胜任被审核企业业务的项目负责人的扣5分;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核人员参加审核业务的,视情况扣减1-5分。
(四)审核内容的完整性(10分)。审核工作应涵盖《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和省国资委要求关注的所有事项。审核内容包括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专项说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报告缺少相关内容的,视情况扣1-10分。
(五)审核工作沟通质量(1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被审核企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和问题(但不限于)时,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前及时与省国资委和被审核企业沟通,如未及时进行沟通的,视情况扣减1-10分:
被审核企业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本年期初数利润重大调整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当年不予分配利润的;发现重大问题,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基数产生重大影响的;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阻碍;其他有必要沟通的事项。
二、审核工作的时效性(3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出具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所有相关审核报告或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同意。每迟报1天扣1分(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附件3
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
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服务的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工作的时效性。考核采用扣分制,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
一、审计工作的质量(7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完成全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工作,质量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省国资委的要求。
(一)审计工作的完整性(15分)。审计工作的完整性是指经营业绩考核及工资专项审计报告所含的所有具体内容以及省国资委所要求递延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根据考核办法及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根据工作要求确定。不能保证审计完整性要求的,视情况扣减1-10分。
(二)审计报告的质量(30分)。按照业务约定书,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时、按省国资委培训要求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工资专项审计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等高质量完成专项审计。在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认定审计中,存在前后表格数据不对应、指标计算错误、备注不清晰、不认真分析财务决算报告、不能有效甄别企业存在的非经常性收益等情况,以及在工资专项审计中存在着对省国资委关注的审计问题敷衍了事、该发现或该揭示却未发现未揭示问题的,视情况扣减1-10分。
(三)审计工作人员情况(1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派出项目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团队的业务能力和人数应确保胜任被审计企业业务复杂性和审计业务量。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所审计企业业务的,扣减5分,并要求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没按要求更换能胜任所审计企业业务的项目负责人的扣5分。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业务的,减少人员的,根据减少人员情况扣减1-10分。
(四)审计范围的全面性(5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应全覆盖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企业范围以及省国资委所要求的审计内容。如被审计企业的实际范围与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有差异,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未按要求的被审计企业范围完成审计工作,导致审计范围全面性缺失的,视情况扣减1-5分。
(五)审计工作沟通质量(10分)。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被审计企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和问题(但不限于)时,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及时与省国资委、被审计企业沟通:
1.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就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
2.被审计企业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与上年期末数存在重大差距,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有影响的;
3.发现重大问题、被审计企业存在该披露而未披露的工资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异常时;
4.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阻碍;
5.被审计企业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应单独向省国资委报告。
如对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沟通和报告的,视情况扣减1-10分。
二、审计工作的时效性(30分)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工作,并及时出具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所有相关审计报告或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的,需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每迟报1天扣1分(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