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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为了更好地了解《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9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要求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发〔20199号文,省国资委开展了课题和实施办法研究,并借鉴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相关政策,起草了《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一个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提出到2022年,我省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部分提出了五个方面改革举措,具体来说就是明确了“谁来授、授给谁”,确保“授得准、接得住、管得好、党建强”。

一是确立了权责边界,明确了“谁来授、授给谁”。明确了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委托作为授权主体,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依据股权关系和监管关系对省属企业开展授权放权。

二是分类开展授权放权,确保“授得准”。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根据行权能力评估结果,分类授权放权、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三是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确保“接得住”。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规范董事会,以经理层深化企业内部为重点的三项制度改革,加强基础管理、优化集团管控、提升资本运作能力,推动企业有能力接得住授放的权力。

四是完善监督体系,确保“管得好”。搭建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统筹协同各类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整体合力,形成监督管理闭环;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体系。

五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建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确保关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部署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企业党委的作用切实发挥。

第三部分,抓好组织保障措施,推动授权经营管理改革落地落实。省国资委成立授权经营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所监管企业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聘请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每3年全面评估一次,每年选取35户企业专项评估授权内容和实施效果,动态调整授权内容。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着力引导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川办发[2019]6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现对《考核办法》进行解读。

(一)《考核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立足新时代四川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并对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需要修订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考核分配的导向作用,推动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考核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考核办法》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和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更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三是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根据省属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考核,并强化行业对标,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四是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对涉及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做好业绩考核体系的顶层设计,增强考核政策的前瞻性和系统性。针对省属企业质量效益不高、布局不优、科技创新不够等发展现状,进一步找准定位、精准发力,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考核办法》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完善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表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从质量效益、改革转型、创新驱动、风险管控、社会贡献等方面多维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进一步深化分类考核,在区分企业功能定位实施考核的基础上,对省属企业按行业细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和权重。三是实行年度考核目标分档管理,构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财务预算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三位一体”的目标管理体系,激发企业“不用扬鞭自奋蹄”的原动力,主动争取高报目标值。四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包括考核计分规则、考核评级规则以及奖励加分规则等。五是建立党建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衔接机制,将党建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起钩来。

(四)《考核办法》如何进一步深化分类考核?

年度围绕经济效益、功能任务、管理效能、重点工作四个维度,任期围绕资本回报、劳动效率、功能任务、创新转型和中长期发展四个维度,按照“少而精”的原则设置指标和权重,落实分类考核重点。一是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竞争性企业,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效益效率指标。功能性企业,适当降低效益效率指标的考核权重,侧重考核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业承担的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和特点设置考核指标。对投资类企业,重点考核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资本回报指标;对生产经营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风险控制以及经营现金流等指标;对科研类企业,重点考核科技创新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对公共服务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指标。

(五)《考核办法》如何强化导向作用,引导省属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省属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向“5+1”现代产业体系布局是本次考核办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导向。按照年度考投入、任期考产出的思路,年度考核设置重点工作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侧重考核企业董事会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5+1”产业领域的投入情况;任期考核设置创新转型指标,强化结果导向,以定量考核为主,侧重考核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阶段性成效及“5+1”产业领域的产出情况,引导企业加快结构调整,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六)《考核办法》如何强化导向作用,促进省属企业创新驱动?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坚持将突出创新驱动作为重要的考核导向之一,并加大了科技创新考核力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健全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业和科研等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原则上年度和任期均要设置科技创新类指标。二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在计算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时予以加回,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三是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奖励。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考核奖励加分,并适度提高科技创新奖励加分门槛,提高省属企业科技创新的含金量。

(七)《考核办法》如何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正向激励?

为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调动省属企业负责人积极性,《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一是加大经营业绩与企业效益、绩效薪酬的正相关性,对任期内经营业绩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认定后在任期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二是分档确定绩效薪酬预兑现比例,提高激励及时性,增强激励效果;三是建立容错机制,对于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开拓一带一路项目等,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全国率先!四川出台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协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怎么干?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由省国资委起草的《关于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 协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四方面十九条措施,提出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四川方案”,在全国率先交出了具有地方国资监管鲜明特点的“四川答卷”。

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是新时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资国企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旨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提升国资国企监管效能和整体功能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在服务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我省《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围绕“构建什么样的大格局”明确“时间表”。《指导意见》立足四川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和党的建设实际,突出目标导向,给出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时间表”,鲜明提出力争用2-3年时间推动实现全省各级国资监管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协同监管合力明显增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总体构建、国资监管一盘棋基本形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统筹有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国资国企整体功能有效发挥,服务中央和全省发展全局的能力全面提升。

——围绕“怎样构建大格局”制定“任务书”。《指导意见》清晰回答了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在健全国资监管组织体系上,要求各市(州)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县(市、区)根据本地国有资产的总量,具备条件的可在机构限额内单设国资监管机构。在健全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上,要求加强国资监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上下贯通的制度体系。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上,逐步落实将由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国资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在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上,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分析、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在完善协同监督机制上,提出推动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有效协同的监督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在推进国资国企实时在线监管上,要求打通全省各地国资监管信息节点,建设覆盖全省的国资监管大数据与企业服务云平台,形成全省国资监管“一张网”,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运行、大额资金支出等动态监测。在放大国有资本作用上,提出通过打造区域联动发展基金群、统筹用好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构建大格局干什么”绘出“施工图”。《指导意见》始终坚持“两个更好”根本目的,即以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更好地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央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要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健全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探索建立全省国企党建协同联动机制,推动互促共建,实现同频共振。二是协同推进国家和全省重大发展战略落实,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积极把握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机遇,发挥好“顶梁柱”“主力军”“排头兵”作用。三是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重组整合,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推动在川国企在项目合作、技术联合攻关、创新研发等方面合作共建共享平台,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发展;加快推进5G、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实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四是协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统筹抓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双百行动”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等综合改革落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央精神、具有四川特点、促进市(州)发展共赢的改革新路子。五是协同推进开放合作,健全完善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央地合作、企地合作、区域合作和“一带一路”合作、银企合作,以大格局推动大开放、大发展。六是协同推进落实社会责任,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全省国资国企要主动担当,加强与社会各方协同联动,携手应对风险挑战,为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围绕“建立什么样的保障机制”列出“工作单”。《指导意见》从组织领导机制、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外部环境和监管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务实有效推动;省国资委要建立联系指导市(州)国资国企工作制度、通报评价制度,完善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上下国资监管机构贯通;各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社会发布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情况,认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川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及四川省实施方案中,均对推进合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资管理工作报告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尽快出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三是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做法,省国资委2019年开始在8户省属企业开展合规管理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较好成效,省国资委已召开全面推进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会,在省属企业中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以增强企业“身体素质”。在借鉴央企做法、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指引》,既是制度化推进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将为市(州)国资委推动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二、起草过程

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结合8户省属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情况,会同部分合规管理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以及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多次专题研究,形成《指引》初稿,先后两次征求省属企业、省国资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合规管理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并按照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六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指引》的目的依据、合规管理的定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七项基本原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明确了省属企业各治理主体、有关人员及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明确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明确要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合规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合规管理举报等机制,强化违规问责,以及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工作。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明确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加强合规考核评价,建立合规容错机制,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重视合规培训,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第六章附则,明确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指引》,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对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指引》主要有五处创新:一是在第四条“合规管理原则”中,增加了以企业价值观为导向、风险穿透、有效落地三大原则。二是在“合规管理职责”部分,增加了第六条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即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六项职责。三是在“合规管理重点”部分,第十五条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增加了对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的管理,第十七条重点人员增加了对新入职人员的管理。四是在“合规管理运行”部分,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建立合规管理举报机制内容,即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和利益相关方有权利、有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在“合规管理保障”部分,增加了第三十二条建立合规容错机制内容,即把企业是否依法合规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依据。经综合评估,认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并运行的情形下,因个别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发生违规风险的,省国资委可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企业和相关领导的处罚。省属企业可参照建立合规容错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关于省属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省属企业在全省企业中率先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省国资委于6月3日出台了《关于省属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指出,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要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5月26日,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其中,专门强调要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作用,带头压减落后产能、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

2021年3月26日,省委彭清华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会议上强调,要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5月8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强调要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聚焦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推进节能降碳,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鼓励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绿色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5月12日,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强调要抓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系列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省国资委组织研究制定了《关于省属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省属企业及有关方面建议意见,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核,经省国资委2021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印发实施。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3个部分、14条,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省属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路径、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3个方面内容,强调要坚持目标引领、市场导向、分类施策,紧紧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发挥省属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优化、布局科学的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加快构建具有四川国资国企特色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从优化布局结构、推动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发展、强化创新支撑等7个方面提出省属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的路径措施。在优化布局结构方面,强调省属企业要将“双碳”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有进有退做好节能减碳,要求2021年底前制定符合省属企业实际的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在推动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发展方面,结合省属企业行业分布、产业布局等实际,着力围绕能源、制造业、建筑、交通、服务业等5个重点领域,系统推进节能降碳、绿色转型,加快能源清洁化、工业低碳化、建筑绿色化、交通智能化、服务业现代化。在强化创新支撑方面,重点从技术创新、协同创新、模式创新3个方面,做强企业低碳绿色发展支撑。在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方面,强调要统筹用好各类绿色金融工具,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比如碳中和债)、绿色基金、绿色担保、碳金融等多种绿色金融工具创新,支持企业联合发起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为国资国企节能减碳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加强碳排放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方面,强调省属企业要带头履行好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监测、信息披露等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方面,重点依托四川环交所,加快建设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力争打造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西部环境交易中心和全国重要的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在加快形成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方面,主要通过倡导零碳活动、打造“双碳”体验中心、推动生态固碳等举措,引导国资国企干部职工树立新观念、形成新风气。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着力从组织领导、考核评价、人才支撑、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2020年11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21世纪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重大课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的政治方向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向哪里走、走什么路作出深刻论述,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政治准绳。
  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水平。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唯一正确道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们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用法治的进步保障亿万百姓的美好生活。同时,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重点是一手抓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另一手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

  健全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动摇,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蹄疾步稳。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我们的法治工作队伍总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害群之马,必须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经党中央批准,我们正在全国集中开展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打造新时代政法铁军。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新时代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战略任务举措

  在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指明了前进方向,还确定了战略重点,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法治举措。我们要紧紧抓住着力点和突破点,攻坚克难,务求实效。

  坚持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坚持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刻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工作布局。要着眼法治国家这个目标,坚持把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关键,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突出法治政府这个重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夯实法治社会这个基础,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坚持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重要环节。推进科学立法,就是要完善立法体制,突出立法重点,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推进严格执法,就是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公正司法,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

  坚持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迫切任务。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习近平法治思想阐明的若干重大关系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若干重大关系,廓清了相关思想困惑,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

  正确认识处理党和法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正确认识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正确认识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正确认识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对于实践条件成熟的,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先修订、解释或者废止原有法律之后再推行改革,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若干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正确认识处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重要地位和功能。一方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另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正确认识处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推动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内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在社会上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正确认识处理全面依法治国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实现了这个目标,我们国家的发展水平就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党、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正确认识处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关系。一方面,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各种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另一方面,现代化是法治化的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来看,推进“法治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法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齐头并进、常抓不懈。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了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保障作用,牵住了“牛鼻子”、抓到了关键处。

  推动领导干部当好“带头人”。各级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推动法治工作队伍当好“排头兵”。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要重视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2020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概括起来,其核心要义如下。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各环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们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在宪法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和总抓手。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推进。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中,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他们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坚持依法治权,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71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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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接自贸港政策的重点园区,海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将建设成国家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南繁硅谷”及产学研城深度融合的聚集地。图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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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借助直播平台优势,助力对口帮扶的贵州省黄平县,积极探索“非遗传承+电商直播+扶贫兴农”发展新模式,开展“凤凰出山,苗银入杭”专场展销特色苗银商品活动。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中长期的,必须从持久战的角度加以认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党中央基于国内外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有内无外,也不是有外无内,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打造新发展格局,要牢牢把握国内大循环这个“主体”,以我为主,同时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培育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世界经济遭遇重挫,全球需求市场萎缩,国际局势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格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近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2020年全球经济将萎缩4.9%,其中发达经济体将萎缩8%,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将萎缩3%。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双循环”战略格局的提出受到各方密切关注。

“我们要认识到,‘双循环’战略并不是疫情之下的权宜之计。”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统计局原总经济师姚景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党中央立足于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综合作出的强国战略。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意味着着力打通国内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满足国内需求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强调以国内经济循环为主不意味着关门封闭,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地联通、促进。

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国具备什么基础?

从供给层面来看,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拥有了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工业供应体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中国多数产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可以同时收获规模经济效应和竞争效应。

在需求层面,中国拥有超大的市场规模,是全球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姚景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中国有1亿多户市场主体和1.7亿多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各类专业技能的人才,还有包括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在内的14亿人口所形成的超大规模内需市场。“当前,我国消费潜力仍有待释放,如果人民收入提高,市场需求将更加巨大,依靠内需将有力支撑整体经济增长。”

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说明中国经济既有潜力,又有引力。一方面,可以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吸引全球优势资源,在中国形成生产能力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以国内大市场需求为基础,可以使一些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产品在国内产生“本地市场效应”,产生出口竞争力,从而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要实现这样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关键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国内经济供给质量,挖掘我国消费潜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认为,要从供给端发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解决我国经济循环中的技术“卡脖子”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经济供给质量,同时要扩大有效投资和促进消费,重点是加快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投资,并积极出台一系列针对居民的消费激励方案。

在姚景源看来,要建立新发展格局,最根本的要通过改革来解放生产力。“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能够更加自由通畅地流动,让市场决定价格、价格反映需求,同时让竞争者能够公平竞争,让市场能够优胜劣汰。第二,应当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努力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在扩大消费、完善国内消费市场这方面,我们还有巨大的空间。”

扩大内需成为战略基点

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扩大内需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把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充分激发出来,将有力推动我国经济攻坚克难,把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外部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疫情发生以来,全球贸易遭受重挫,许多外贸企业陷入困境。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让不少外贸企业受到鼓舞。外贸企业既想方设法稳住外贸订单“基本盘”,也开始回应来自内需市场的强大吸引力。

对需要拓展内需市场的外贸企业来说,要做到“适销对路”并非易事。“很多企业长期做外贸订单,对国内市场的流通方式不了解,有的企业听说过‘打造爆款’,但具体要怎么做却很陌生;有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做得很好,也进了国内商超,但消费者对它的品牌不熟悉,购买欲望不强。”浙江省商务厅商贸运行处副处长李江波认为,在鼓励外贸企业自主拓展销售渠道的同时,政府部门要当好“引路人”,给出有针对性的指引。

作为外贸大省,浙江日前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自身电商资源优势,提出要借助网络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兴方式推动外贸企业向线上销售转型,同时支持淘工厂、网易严选、联华鲸选、顺丰优选等平台深化与全省产业集群企业对接合作。

3月开始,一款名为卡露伽的鱼子酱产品频频出现在直播间、综艺节目中。这款中国产的鱼子酱来自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夏永涛表示,2019年,鲟龙科技出口鱼子酱近92吨,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2020年,鲟龙科技计划出口鱼子酱110吨,但受疫情影响,目前,这一目标已下调至87吨左右。

据介绍,今年2月,鲟龙科技一度有3吨鱼子酱积压在仓库中。随着3月市场逐步复苏,企业决定通过电商直播的方式“自救”。鲟龙科技天猫旗舰店成了盘活资源的抓手。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鲟龙科技电商渠道销售额超过720万元,而去年同一时期,这个数字是280万元。

疫情之下,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外贸企业应该抓住经济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作为一家劳动密集型的外贸企业,天津金轮自行车集团一度步履维艰,甚至计划关停海外工厂。

金轮集团多年深耕海外市场,但集团总经理杨玉峰意识到,要重视培育国内市场。金轮集团在天津成立了“单车生活体验馆”百客屋,并全面进军线上销售。日前,金轮集团上半年数据出炉,国内销售额达到3000多万元,几乎是去年全年国内销售额的2倍。

扩大内需不等于放弃外贸,形成国内大市场不等于放弃国际竞争。在国内市场稳健发展的同时,外贸企业积极寻变,借助新模式、新技术,危中寻机,稳住自己的外贸盘。

在天津市武清区政府的帮扶政策下,金轮集团在一季度单水电费一项就得到100多万元减免。银行的融资支持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海关便利举措也帮助企业压缩物流成本,进一步助力企业抢占国际市场。

随着海外自行车市场逐渐恢复,金轮集团在捷克的工厂正逐步恢复正常,计划在8月上市的智能调节助力、跌倒警告自行车也将如期与海外消费者见面。不久前,捷克工厂又与客户新签订10万辆自行车订单。“这说明市场在恢复信心。”捷克工厂负责人侯云鹏说。

科技创新是驱动发展的不竭动力。要疏通影响国内大循环的堵点,必须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卡脖子”的问题。

广东汇博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秦磊说,在机器人设计和算法方面,国内机器人企业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但是电路板、芯片、控制器等硬件,国产化率仍比较低。“我们去年开始探索用国产芯片来做控制屏幕,如果成功产业化,将大幅降低生产成本。”

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这一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特殊地区,正式进入开局建设阶段。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表达了在现今复杂严峻的全球贸易环境下,中国将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化的决心。”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顾清扬认为,海南自贸港力求实现最高水平开放,显示出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全方位融入世界经济的政策不会动摇,中国会通过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继续参与世界经济发展。

6月24日,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如期公布。全国清单条目从2019年的40条缩减到了33条,自贸试验区清单条目则从37条缩减到了30条,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本次修改主要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的开放水平。作为扩大开放的重要途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意味着中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表示。

现在距第三届进博会开幕还有不到100天。在疫情背景下,这场特殊的进博会充分展现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共同发展的大国担当。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副局长孙成海介绍,本次进博会上,各国企业参展热情不减,报名积极踊跃,签约企业参展面积已达到规划目标。其中,企业商业展消费品、医疗器械及医药保健等展区签约面积早已超过规划面积,展位“一位难求”的现象再次出现。“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平均展览面积将比第二届增加14%。更大的展示面积,体现了参展企业对进博会和中国市场的充分认可。”孙成海表示。

“进博会是一颗‘定心丸’,给予我们继续扎根中国发展的强烈信心。”瓦里安公司全球资深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裁张晓说,企业在疫情期间仍加码投资中国,第二届进博会上展出的高端直线加速器生产线今年3月正式落地,北京成为瓦里安在全球最全产品线的研发和生产基地。

在前不久的浙洽会上,国际医药产业巨头阿斯利康正式“落子”杭州市下城区——签约了中国东部总部。“在前期对接过程中,当地政府表现出的诚意和服务效率让我们感动。”阿斯利康中国副总裁黄彬坦言。但更让他们动心的是,作为阿斯利康在中国的第二大市场,浙江地区每年为公司贡献的销售额已经超过25亿元。“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是每个外资企业都想牢牢抓住的。”

外资企业纷纷抢滩国内市场,这为畅通国内产业链的“内循环”创造了机遇。通过引入高质量外资,我国主导产业加速补链强链,构建更畅通的“内循环”。

去年进博会期间,总投资128亿元的浙江平湖中意直升机项目在嘉兴正式开工建设。“以平湖项目为例,它对平湖乃至浙江的航天航空产业都至关重要。”浙江省商务厅外商投资处处长高秀玲表示,项目配套建设通航机场,将有助于浙江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供应商和相关现代服务业产业。

“国内大循环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大循环,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又能够提高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才能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表示,在这个新阶段,开放应该是全面的、深入的。要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使双循环相互促进成为对外开放新阶段的主要特征。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关键要办好自己的事,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动力。


【重磅】2020年四川省普法守法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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